(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大发诉被告曾腊梅、吕卫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发,曾腊梅,吕卫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901号原告:王大发,男,195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杜平,湖北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腊梅,女,1958年2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吕卫星,男,195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大发诉被告曾腊梅、吕卫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王大发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大发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大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大发负担。审判员 李红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吴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