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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大发诉被告曾腊梅、吕卫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发,曾腊梅,吕卫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901号原告:王大发,男,195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杜平,湖北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腊梅,女,1958年2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吕卫星,男,195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大发诉被告曾腊梅、吕卫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王大发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大发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大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大发负担。审判员  李红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吴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