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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阎民初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西安市阎良区建筑工程公司第一分公司诉被告西安格林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阎良分公司、西安格林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阎良区建筑工程公司第一分公司,西安格林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阎良分公司,西安格林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阎民初字第00201号原告西安市阎良区建筑工程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道路东。负责人王鹏,系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建梅,蓝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格林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阎良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凤凰北街北段西侧(建秀凤鸣苑-‖小区*幢楼*****号*层)。负责人朱宗庆。委托代理人王一,系该分公司经理。被告西安格林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咸宁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朱宗庆,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斌,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西安市阎良区建筑工程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阎建一分司)诉被告西安格林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阎良分公司(以下简称格林地产阎良分公司)、西安格林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欣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合法传唤,原告阎建一分司的委托代理人唐建梅,被告格林地产阎良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一,被告格林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阎建一分司诉称,2013年4月4日,阎建一分司与格林地产阎良分公司签订了阎良区关山胜景6#、7#楼施工承包协议书。协议约定:……乙方(原告)不再承担所有税金,……甲方扣除5%质保金(土建一年内付清,水电两年内付清)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全部工程款。2013年9月15日,工程竣工后被告未能按约支付工程款,2014年6月9日,阎建一分司与格林地产阎良分公司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甲方于2014年9月8日前付清应付工程款200万元整,如9月8日前未支付该款项,甲方承诺以8套房所抵,面积155.37平方米/套,单价1500元/平方米和支付13.55万元现金,并在2014年9月10日前为乙方办理售楼手续并支付现金。补充协议到期后,被告仍未履约。2014年11月10日原告又替被告缴纳税金305121.52元。现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355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土建质保金565000元;3、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税金286285.52元、滞纳金18836元,共计305121.52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4399.37元及后续产生的利息。被告格林地产阎良分公司辩称,原、被告未进行决算,故不应支付工程款和质保金。税金双方各自负担,原告交纳的是原告应该承担的。逾期利息不予认可。被告格林地产公司辩称,原、被告未进行工程决算、未进行验收,故不存在支付工程款和质保金。原告缴纳的税金与被告无关,原、被告合同约定的单价不包含税金。原、被告签订的补充协议无效。因原告前三项诉请不成立,故不存在逾期利息,且双方也未约定逾期利息。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格林地产公司系西安市阎良区关山镇关山胜景项目建设单位,被告格林地产阎良分公司实际负责该项目的建设工作。2013年4月4日,原告阎建一分司与被告格林地产阎良分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格林地产阎良分公司将关山胜景6#、7#楼发包给阎建一分司建设施工,工程价款按工程面积1123元/㎡计算,平方单价中阎建一分司不再承担所有税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除扣除质保金5%外(土建一年内付清,水电两年内付清),格林地产阎良分公司一次性付给阎建一分司全部工程款,等内容。此后,原告按约进行施工。2014年6月9日,原告阎建一分司与被告格林地产阎良分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原告承建的关山胜景6#、7#楼工程总造价为1300万元,按95%计为1235万元。除去格林地产阎良分公司代付材料款、代付劳务费、已支付工程款,实际应付阎建一分司132.25万元。阎建一分司代格林地产阎良分公司支付税金13.88万元,工程签证14万元,格林地产阎良分公司一次性解决阎建一分司全部贷款利息40万元。以上各项合计,格林地产阎良分公司应付阎建一分司人民币200万元整。阎建一分司将6#、7#住宅楼全部钥匙、电卡及配套设施交予格林地产阎良分公司并完成合同中应承担后续的工程责任。格林地产阎良分公司承诺2014年9月8日前付清应付款200万元,如9月8日前未付款,则以8套155.37㎡现房抵款186.45万元,另支付13.55万元现金,在2014年9月10前为阎建一分司办理售楼手续并支付现金。该协议中格林地产阎良分公司加盖公章为“西安格林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阎良分公司关山胜景项目部”公章,格林地产阎良分公司项目负责人王一和工作人员田湘黔签字确认。同日,阎建一分司向格林地产阎良分公司交付关山胜景6#、7#住宅楼的进户门钥匙全套(除暂住户一把)和管道井钥匙,王一签字确认收到。此后,格林地产阎良分公司按照补充协议为阎建一分司办理了8套房屋的产权手续,但未支付现金13.55万元。此外,阎建一分司于2014年11月19日为西安格林地产关山胜景6#、7#楼工程缴纳税金及税金滞纳金共计305121.52元。本案因双方当事人分歧较大,致调解不能成立。以上事实有协议书、补充协议、税务完税证明、录音资料、收条、发票、通知、承诺书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阎建一分司与格林地产阎良分公司分别签订了协议书和补充协议,约定了阎建一分司从格林地产阎良分公司承包关山胜景6#、7#住宅楼项目工程,工程质保金、税金承担以及工程款支付问题,则格林地产阎良分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向阎建一分司支付工程款项。对原告主张的剩余工程款135500元,因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格林地产阎良分公司于2014年9月10前为阎建一分司办理抵款的8套现房的售楼手续并支付现金135500元,故格林地产阎良分公司应当在2014年9月10日前支付阎建一分司剩余款项135500元。现格林地产阎良分公司未能按时向阎建一分司支付该款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向阎建一分司支付135500元,并自2014年9月11日起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对格林地产阎良分公司辩称补充协议无效,本院认为,补充协议虽加盖的是“西安格林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阎良分公司关山胜景项目部”公章,但格林地产阎良分公司项目负责人王一也进行了签字确认,协议中关于以8套现房抵款的约定也已经实际履行,故应当认定格林地产阎良分公司对该补充协议事实上是认可的,其所加盖项目部公章不影响本补充协议的效力,故对格林地产阎良分公司该项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主张的税金及滞纳金共计305121.52元,因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平方单价中阎建一分司不再承担所有税金,且原告所缴纳税金确系本案所涉工程关山胜景6#、7#楼工程的税金和滞纳金,故格林地产阎良分公司应当向原告返还税金及滞纳金共计305121.52元,并自2014年11月20日起承担利息。对原告主张的土建质保金565000元,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付清土建质保金。但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本工程土建部分工程款数额,本院对其相应的土建质保金数额无法确定,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格林地产公司作为关山胜景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格林地产阎良分公司的总公司,应当对格林地产阎良分公司上述向阎建一分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格林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阎良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西安市阎良区建筑工程公司第一分公司剩余工程款1355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1355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二、被告西安格林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阎良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西安市阎良区建筑工程公司第一分公司垫付的税金和滞纳金305121.52元,并承担利息(以305121.52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三、被告西安格林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所确定的被告西安格林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阎良分公司向原告西安市阎良区建筑工程公司第一分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西安市阎良区建筑工程公司第一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980元,减半收取6990元,由被告西安格林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阎良分公司和西安格林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118元,由原告西安市阎良区建筑工程公司第一分公司负担3872元。因该费用原告已预交,二被告于履行本判决时直付原告311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欣欣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付海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