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岷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马某某甲与杨某某、马某某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岷执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甲,男,1974年10月22日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81年9月13日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被执行人马某某乙,男,1983年11月25日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2015)岷民二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被告杨某某清偿原告马某某甲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14000元,并利随本清。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因被执行人杨某某外出无法联系,被执行人马某某乙自愿从自己的工资中每月1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甲偿还借款1000元,直至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4000元还清为止(1000元由马某某乙打入马某某甲卡号62106xxxxxxx)二、执行费560元由马某某乙负担(已履行)。如不履行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二款之规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上述和解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亚军审判员 张亚云审判员 曹鹏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