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林奉、谢作周与谢作周、陈玉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奉,谢作周,陈玉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1011号原告:林奉。委托代理人:余乃盛、陈吉开,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作周。被告:陈玉钗。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奉与被告谢作周、陈玉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奉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林奉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 记员 黄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