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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循民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喇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喇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循民初字第263号原告喇某某,女,l983年04月09日生,回族,农民,青海省化隆县人。被告周某某,男,1985年06月13日生,回族,农民,青海省循化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喇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喇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马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