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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唐世求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唐世求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895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负责人:郑作群,行长。委托代理人:郭焕婵、龚秀信,均系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世求,男,1981年2月26日出生,瑶族,身份证住址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下简称广发行中山分行)诉被告唐世求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发行中山分行委托代理人郭焕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世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发行中山分行诉称:经被告向原告申请,原告授予被告信用卡(卡号:622556138018****)及相应的信用额度,被告使用该信用卡进行消费及取现,截至2014年10月16日,被告的信用卡尚欠本金、利息、滞纳金、年费合计36504.13元。原告多次以各种形式向被告催收欠款,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据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36504.13元(欠款暂计至2014年10月16日),其中本金26195.68元、利息816.60元、滞纳金9491.85元(上述欠款的利息、滞纳金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约定,从2014年10月17日起计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庭审期间,原告广发行中山分行以被告唐世求于诉讼期间清偿了部分欠款为由,当庭明确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12087.44元(欠款暂计至2015年6月26日),其中本金7035.35元,利息1390.88元,滞纳金3661.21元;从2015年6月2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约定计算。原告广发行中山分行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1、被告身份证复印件;2、“财智金”产品服务协议、分期付款转账信息电脑截图、《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广发银行信用卡章程》、《综合费率表》;3、交易明细(表)、欠款构成。被告唐世求在法定答辩期间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到庭应诉、质证及抗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7日,唐世求向广发行中山分行申请办理“财智金”产品服务,广发行中山分行审核后,于同年10月18日向唐世求指定的“收款人账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622203201100394****、收款人名称唐世求”的账户发放贷款61000元,并向唐世求发放了卡号为622556138018****的“财智金还款专用信用卡”。之后,唐世求未能如约偿还借款,截至2014年10月16日,唐世求名下卡号为622556138018****的“财智金还款专用信用卡”项下尚欠款项36504.13元未还。广发行中山分行经追讨无果,遂诉至本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诉讼期间,唐世求偿还了部分款项,广发行中山分行当庭确认:截至2015年6月26日,唐世求尚欠本金7035.35元,利息1390.88元,滞纳金3661.21元,合计12087.44元未还。另查:“财智金”产品服务协议约定:乙方(广发银行客户)可通过电话方式申请本产品,乙方提出申请即视为已接受本产品所有条款,甲方(广发银行)在收到乙方申请后,将于3个工作日内批核并致电乙方,核对相关信息;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信用记录批核“财智金”金额,乙方申请的“财智金”获批后,甲方将同时向乙方寄送“财智金还款专用信用卡”,乙方可在甲方开立个人储蓄结算账户绑定自动转账功能,通过该转账功能每月向“财智金还款专用信用卡”内偿还账单金额;“财智金还款专用信用卡”仅能用于偿还客户专享“财智金”每月账单金额,不能进行消费、提现、结账等交易,且不设每月最低还款额,每月应支付全部账单金额;甲方核准发放的金额将分期偿还,可供选择的期数有12/24/36期(每月为1期),每期应偿还的本金=甲方核准发放的金额/期数;甲方每期收取手续费,每期手续费=甲方核准发放的金额×每期手续费费率,每期手续费费率将根据乙方的风险情况及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综合服务成本而定,每期手续费费率为0.6%,手续费同样计入乙方办理“财智金”的信用卡每月账单金额;“财智金”每期应还款计入当期账单金额,如有任一期应收费用发生逾期,甲方将按照《广发银行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银行卡业务中对信用卡的收费标准计收滞纳金、循环信用利息等相关费用;若持卡人信用卡出现被银行冻结、其他信用程度降低以及违约等情况,甲方可直接将持卡人的“财智金”视为全部到期,持卡人应当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款项(包括未还本金及剩余基数的手续费等);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广发银行信用卡章程》执行;乙方确认已全部阅读了本协议及《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并保证已全部通晓、理解和完全接受本协议及《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如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则视为乙方接受本产品所有条款。《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约定:客户须支付由交易入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贷款利息,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直至贷款还清为止,并设有最低收费限额;若客户在还款到期日前还款额低于最低还款额,必须每期承担以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的滞纳金,滞纳金设有最低收费限额;选择自动转账还款方式的客户,须在还款到期日前两天起确保指定的还款账户备有足够的余额,否则,因余额不足导致未足额还款或自动转账不成功而产生的滞纳金、利息由客户承担;本协议自客户或其代理人签署并交还银行之日起成立并生效,协议双方即因此受本协议各项条款约定,签署包括客户或其代理人在申请文件、领卡确认文件或其它援引本协议内容的文件上的签署;《广发卡费率表》作为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同等效力,《广发卡费率表》将列明各种收费标准,以银行最新公布的为准;根据国家政策要求或银行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等需要,银行有权对本协议及附件作出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利率、年费、手续费、免息还款期限等的调整,修改后的内容如对客户加重责任或增加新的义务和责任,银行将事先于新内容生效前至少三十日公布,客户如不能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内容,可以申请注销卡片。《综合费率表》约定:滞纳金按每期账单最低还款未还清部分的5%收取,最低20元。本院认为:唐世求向广发行中山分行申请开办“财智金”产品服务业务,并承诺遵守相关章程和合约的规定,广发行中山分行经审核后发放款项给其使用,双方已形成消费信用合同关系。唐世求确认接收款项,却不及时向广发行中山分行清还,该行为违反了其作出的承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偿还相应款项的责任,并依双方约定支付因逾期还款而发生的利息、滞纳金等费用。唐世求欠款的具体数额,有广发行中山分行提交的银行记账系统数据以及交易流水清单予以证实,且其没有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予以认定。广发行中山分行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唐世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世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偿还622556138018****信用卡项下截至2015年6月26日“财智金”欠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合计12087.44元,及自2015年6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利息、滞纳金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约定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2元;由被告唐世求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 伟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人民陪审员  陈嘉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向 娜李小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