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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执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何某故意伤害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419号申请执行人郭某,男。被执行人何某,男。何某故意伤害一案,申请人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景刑初字第82号附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内容履行义务。现经本院做工作,申请人所申请执行的标的现金人民币11000元,被执行人何某已于2015年9月8日履行完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景刑初字第82号附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薛 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刀俊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