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干民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新干县宇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卫红、简铭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干县宇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卫红,简铭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干民初字第763号原告:新干县宇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干县南门街7—2号,组织机构代码:67799459—6。法定代表人:李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黄卫红,女,198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新干县。被告:简铭超,男,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龙岩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干县宇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卫红、简铭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干县宇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付清拖欠的物业费为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干县宇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干县宇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干县宇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习文昭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黄卫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