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五终字第1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栾兴世与张金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金利,栾兴世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五终字第15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金利。委托代理人崔海梅,山东鲁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栾兴世。委托代理人沈黎明,上海锦天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金利因与被上诉人栾兴世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8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张金利因与被上诉人栾兴世自行和解,于2015年9月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张金利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金利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鉴定费2600元,由被上诉人栾兴世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张金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尤志春审判员 冷 杰审判员 孙向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