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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金法民一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张惠萍与彭涛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惠萍,彭涛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珠金法民一特字第6号申请人张惠萍,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682X。被申请人彭涛,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5418。申请人张惠萍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彭涛死亡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张惠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惠萍述称,我与被申请人彭涛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彭涛因患病在红旗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于2010年8月13日出走,家人多方寻找至今杳无音讯,时至今日己下落不明满四年。现特向法院申请宣告彭涛死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如下:1、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2、珠海市公安局红旗派出所报案证明、报警回执及彭涛下落不明证明;3、红旗医院证明;4、寻人启事的广告合同。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彭涛,男,196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湖东鱼塘连。身份证号码:××。申请人张惠萍系被申请人彭涛之妻。被申请人彭涛因患病在红旗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于2010年8月13日出走,后家人多方寻找未果。2010年8月15日申请人之子向金湾区红旗派出所报案,反映其失踪的情况。2014年8月12日申请人张惠萍向本院提出宣告被申请人彭涛死亡申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4年8月30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寻找彭涛的公告。公告法定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彭涛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彭涛在患病治疗期间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现申请人张惠萍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彭涛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彭涛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少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徐春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第2页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