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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提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洁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提字第3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洁。再审申请人李洁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立终字第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洁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于爱军审判员  邓卫国审判员  毛国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