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提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洁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提字第3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洁。再审申请人李洁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立终字第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洁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于爱军审判员 邓卫国审判员 毛国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