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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民二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郑州天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李俊杰、陈秋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天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李俊杰,陈秋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二初字第315号原告郑州天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利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百灵,男。被告李俊杰,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武平,男,汝州市司法局纸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秋粉,女,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武平,男,汝州市司法局纸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天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俊杰、陈秋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天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天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78元,由原告郑州天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康月婷人民陪审员  刘艳君人民陪审员  虎秀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黄剑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