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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城民初字第01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高某某诉王甲,王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王甲,王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城民初字第01395号原告高某某,男,汉族。被告王甲,男,汉族。被告王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高某某诉王甲,王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高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君涵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