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民二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石祥与曾柏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石祥,曾柏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二初字第307号原告王石祥。被告曾柏顺。原告王石祥与被告曾柏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受理后,双方在诉讼中进行了和解。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法律赋予原告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石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王石祥负担。审 判 员  李孔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玉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