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法执字第004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郑学清与张群生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学清,张群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法执字第00469-2号申请执行人郑学清。被执行人张群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鄂襄州民一初字第001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张群生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张群生在2014年12月1日发生交通事故后,交到襄州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车管所的赔偿款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襄江审判员 许华兵审判员 李正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