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执字第1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利新申请执行闫秀丰、闫小立、张立勇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1678号申请人刘利新,女,汉族,50岁,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闫秀丰,男,汉族,46岁,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张立勇,男,汉族,41岁,农民,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闫小立,男,汉族,26岁,农民,现住址同上。刘利新申请执行闫秀丰、闫小立、张立勇盗窃罪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巴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三被执行人闫秀丰、张立勇、闫小立名下各一口人的在巴林左旗三山信用社发放的补贴款,扣够10050元为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永民审判员 孟 和审判员 徐国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