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民终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郑玉华与杨艺龙、汤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玉华,杨艺龙,汤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终字第10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玉华,女,198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海市。委托代理人许忠辉,福建闽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艺龙,男,198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汤雨,男,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现住招商局漳州开发区。上诉人郑玉华因与被上诉人杨艺龙、汤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海市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1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郑玉华的委托代理人许忠辉,被上诉人杨艺龙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汤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龙海市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150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龙海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退还上诉人郑玉华。审 判 长 盖华丽审 判 员 翁艺晖代理审判员 翁云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菁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