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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商)初字第05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孙国亮与延庆县珍珠泉乡小铺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亮,延庆县珍珠泉乡小铺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商)初字第05954号原告孙国亮,男,1959年3月4日出生。被告延庆县珍珠泉乡小铺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79514831-5,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珍珠泉乡小铺村。法定代表人王占义,主任。委托代理人刘理英,女,1973年11月28日出生,北京市延庆县珍珠泉乡公益法律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国亮诉被告被告延庆县珍珠泉乡小铺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国亮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孙国亮以暂不起诉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国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三十八元,由原告孙国亮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郑东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