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县民初字第01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连群诉被告邹继东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连群,邹继东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县民初字第01257号原告:李连群,男,195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邹继东,男,1968年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连群诉被告邹继东物权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9月8日开庭审理。庭审前法庭主持双方进行证据交换,被告邹继东提交了相关证据,在双方对证据交换意见时,原告李连群提出我不告了,并离开法庭。本院认为,庭审前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目的是明确双方争议焦点,是一项诉讼程序。原告李连群在交换证据期间离开法庭,视为中途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李连群负担。审 判 员 赵东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孔杉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