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三初字第2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丁金昌与兰州飞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金昌,兰州飞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三初字第20291号原告丁金昌,男,汉族,住兰州市安宁区,。委托代理人雷宝生,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州飞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路。法定代表人梁延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继斌,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丁金昌诉被告兰州飞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丁金昌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金昌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金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7元(预告预交),由原告丁金昌承担。审判员 林琍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