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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祥民初字第1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权松兰与白国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权松兰,白国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祥民初字第1499号原告权松兰,女,汉族,1983年1月15日出生。被告白国记,男,汉族,1977年3月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权松兰诉被告白国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权松兰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权松兰撤回对被告白国记的起诉。审 判 长  何晓梅审 判 员  张卫格助理审判员  贾 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欣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