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祥民初字第1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权松兰与白国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权松兰,白国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祥民初字第1499号原告权松兰,女,汉族,1983年1月15日出生。被告白国记,男,汉族,1977年3月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权松兰诉被告白国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权松兰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权松兰撤回对被告白国记的起诉。审 判 长 何晓梅审 判 员 张卫格助理审判员 贾 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欣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