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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军停诉刘文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停,刘文政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670号原告李军停,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刘文政,男,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原告李军停诉被告刘文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诉至本院,本院于3月26日决定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军停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刘文政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军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军停负担。审 判 长  李俊杰代理审判员  高向鹏人民陪审员  冯小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郭俊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