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桥民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芦银甫与刘佳炜、陆俊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银甫,刘佳炜,陆俊锋,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桥民初字第656号原告芦银甫。被告刘佳炜。被告陆俊锋。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芦银甫与被告刘佳炜、陆俊锋、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银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冯雅颂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徐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