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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印执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程某某申请执行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某,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印执字第00091号申请执行人程某某,男。被执行人辛某某,女。程某某申请执行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的(2015)铜印民初字第0016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8月11日依法立案,同日向辛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程某某支付案件款5000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本院依法扣划了辛某某的银行存款5050元,现已支付给程某某案件款5000元,并缴纳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2015)铜印民初字第0016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艳丽审判员  樊长远审判员  宋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鲍 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