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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民初字第2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军堂与刘芬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堂,刘芬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2764号原告王军堂。委托代理人卞致芳,辉县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刘芬海。委托代理人白永海。委托代理人师建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常诉被告刘芬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以案外人已支付原告6000元为理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处分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军堂承担。审 判 长  李卫红代理审判员  关圣华陪 审 员  倪清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梁一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