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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南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南民初字第108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贺昌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文江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