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南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南民初字第108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贺昌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文江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