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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华商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黄世友与开化县桐村镇黄石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世友,开化县桐村镇黄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华商初字第189号原告:黄世友。委托代理人:曾庆德。被告:开化县桐村镇黄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郑承峻。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世友与被告开化县桐村镇黄石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查确系其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世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78元,减半收取2139元,由原告黄世友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汪志灵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孙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