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陈敏妍与佛山市保利恒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敏妍,佛山市保利恒信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22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陈敏妍,女,汉族,972年0月23日出生。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佛山市保利恒信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刘文生。上诉人陈敏妍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民一初字第24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澳门,故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一审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的、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本合同于2014年1月23日在顺德签订。”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顺德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陈美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