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民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蒋三万与广西桂林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发电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民初字第416号原告蒋三万。被告广西桂林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发电分公司,住所地:灌阳县灌阳镇灌中路5号灌阳县水利电力公司六楼。法定代表人满运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三万与被告广西桂林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发电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三万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三万因起诉状列写被告错误,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三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蒋三万负担(原告已预交10元,多出的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李峥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胡秋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