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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6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陈志宏与连贵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宏,连贵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6500号原告陈志宏,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连贵兴,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志宏与被告连贵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志宏负担。审判员  李淑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姜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