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6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陈志宏与连贵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宏,连贵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6500号原告陈志宏,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连贵兴,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志宏与被告连贵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志宏负担。审判员 李淑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姜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