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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宁法民二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许尤文与马晓君、曾祥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尤文,马晓君,曾祥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宁法民二初字第135号原告:许尤文,男,汉族。被告:马晓君,女,汉族。被告:曾祥茂,男,汉族。原告许尤文诉被告马晓君、曾祥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邝伟婷独任审理,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尤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晓君、曾祥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尤文诉称,被告马晓君于2013年8月1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叁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2015年1月归还。逾期后经我多次追收,被告一直未肯归还。由于曾祥茂和马晓君是夫妻关系,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借款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马晓君辩称,借款30000元是事实。原告提供的第二张借据是我重新写给他的,第一张借据已作废。被告曾祥茂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马晓君于2013年8月10日向原告许尤文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据给原告收执,该借据内容为:现本人马晓君居民借到许尤文现金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于2015年1月归还,特此据为凭。借款人:马晓君。签订日期:2013年8月10日”。借据背面附马晓君身份证复印件。借款后,被告马晓君至2015年7月20日止尚未归还借款给原告,致原告许尤文诉至本院,请求解决。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马晓君于2015年8月10日与原告许尤文私下进行调解时,将本案的诉讼费支付给了原告,并收回2013年8月10日的借据原件,重新出具一张借据给原告许尤文收执。借据内容为:今借到许尤文身人民币30000元整,所有现金已经收。约定于2015年归还。全部本息到期一次性偿还。借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特立此据。借款人:马晓君。签订日期:2015年7月8日。在庭审中,原告许尤文请求以其提供的第一张借据为准。另查明,被告曾祥茂为被告马晓君配偶。再查明,在2015年9月1日我院主持的庭后调解中,被告马晓君向原告许尤文偿还了借款4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据原件和原告的陈述和被告答辩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马晓君向原告许尤文借款30000元,有双方签订的借据为凭,借款事实清楚,借贷关系明确。现原告请求被告马晓君归还借款本金,本院予以支持。因在调解中,被告马晓君已归还借款本金4000元,剩余的借款本金应为26000元。被告曾祥茂为被告马晓君配偶,应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曾祥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现原告向本院请求被告支付从借款逾期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逾期利息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马晓君、曾祥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晓君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26000元给原告许尤文,并自2015年2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许尤文。二、被告曾祥茂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原告已预付),被告马晓君自愿负担(已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邝伟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周施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