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行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陆万峰与东丰县林业局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万峰,东丰县林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初字第8号原告陆万峰。被告东丰县林业局。法定代表人刘杰,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瀚夫,东丰县林业局林政科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万峰诉被告东丰县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陆万峰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由自己处理此事。本院认为,原告陆万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万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陆万峰负担。审 判 长 程相东审 判 员 黄志勇人民陪审员 王 丹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玉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