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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民大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宋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大初字第238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宋某,男。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9月7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邸俊杰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邸俊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