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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行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徐艳君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艳君,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浦行初字第442号原告徐艳君,女,1977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苏国铭。委托代理人吴明亮,男。委托代理人汤辉明,男。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贵荣。委托代理人蔡炜,男。原告徐艳君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行政强制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查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并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艳君负担。审 判 长  胡玉麟代理审判员  刘媛媛人民陪审员  骆国雄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杜晶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