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高法刑执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龚高华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龚高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刑执字第656号罪犯龚高华,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O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2010)益法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龚高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2011)湘高法刑三复字第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26日交付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三年八月三十日以(2013)湘高法刑执字第60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龚高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提出对罪犯龚高华减刑建议书,经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5年8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通过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提出,罪犯龚高华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将其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龚高华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累计考核分为121.1分。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提出罪犯龚高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龚高华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综合考虑罪犯龚高华犯罪情节、服刑时间等情况,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依法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龚高华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主刑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蓄芳代理审判员 刘前进代理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许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