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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屏民管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原告宜宾市旭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宜宾市旭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宾港腾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管字第44号原告宜宾市旭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胜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波。被告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永武,总经理。被告宜宾港腾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唐世敏。本院受理原告宜宾市旭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宾港腾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称: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为:江苏省溧阳市溧阳经济开发区北山工业区光武路88号,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管辖的规定,贵院对此案不具有管辖权。为了便于诉讼,解决纠纷,故请求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甲方)与宜宾市旭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合同》,将宜宾汽车产业园区综合服务中心墙体保温工程交由乙方施工,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宾港腾国际汽车城项目部加盖了公章。该《合同》还约定工程地点: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告与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宾港腾国际汽车城项目部签订的《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承建项目为宜宾汽车产业园区综合服务中心墙体保温工程,该工程地点位于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本案本院有管辖权,故被告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申请费100元,由被告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其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 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红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