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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开民初字第01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邱剑国与薛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剑国,薛甫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1812号原告邱剑国,居民。被告薛甫军,居民。本院受理原告邱剑国诉被告薛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邱剑国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薛甫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剑国撤回对被告薛甫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