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开民初字第01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邱剑国与薛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剑国,薛甫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1812号原告邱剑国,居民。被告薛甫军,居民。本院受理原告邱剑国诉被告薛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邱剑国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薛甫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剑国撤回对被告薛甫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