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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执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艳梅与被申请人王雪萍、周广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梅,王雪萍,周广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保字第60号申请人刘艳梅,云南省景洪市人,现住景洪市,公民身份号码×××。被申请人王雪萍,云南省景洪市人,现住景洪市,公民身份号码×××。被申请人周广民,湖南省祁东县人,现住景洪市,公民身份号码×××。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人刘艳梅与被申请人王雪萍、周广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2015)景民二保字第7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确定对王雪萍所有的奥迪牌Q7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进行保全,对担保人杨尚恩、肖支云按份共有的坐落于西双版纳旅游度假区二期8号路以东2-11栋1单元101号﹤丽水景苑﹥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景房权证景字第00059844、000598**号)一套及担保人杨尚恩所有的富士斯巴鲁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与长安牌微型轿车(车牌号:×××)各一辆予以保全。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后,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5)景执保字第6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凡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金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