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二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茜与范广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二初字第169号原告:李茜(李倩)。被告:范广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茜(李倩)与被告范广西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茜(李倩)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范广西所有的比亚迪F3轿车一辆(车牌号为冀T91V3**)。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茜(李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范广西所有的车牌号为冀T91V3**比亚迪F3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武振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李稳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