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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阚贝贝与张跃、牛陈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903号原告阚贝贝,农民。委托代理人孙汉奎,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跃,农民。被告牛陈慧,农民。原告阚贝贝与被告张跃、牛陈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阚贝贝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阚贝贝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阚贝贝撤回对被告张跃、牛陈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阚贝贝负担。审 判 员 袁新所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林婷婷书 记 员 刘 平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