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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2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赵焕均与戴如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焕均,戴如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2099号原告赵焕均。委托代理人朱耀华,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元旋,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如东。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焕均与被告戴如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以诉讼请求需调整将另案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焕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春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周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