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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民初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沈宏智与赵文敏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宏智,赵文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环民初字第1323号原告沈宏智。被告赵文敏。原告沈宏智与被告赵文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月12日,被告向原告立据借款26000元,口头约定月利率3%。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4年10月、农历12月28日先后向原告清偿利息12000元。现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6000元,利息19200元,共计31200元,扣除被告已清偿的12000元),共计45200元。被告辩称:2011年6月原告带被告一起玩赌,在赌场给被告先后借款共19000元,2012年1月11日,被告向原告书写金额为26000元借条一张,其中包括利息7000元。后被告于2014年10月、腊月共向原告归还12000元,下剩本金7000元,现扣除因原告向法院起诉致使被告受辱费用2000元,只同意归还原告5000元。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赵文敏曾向原告沈宏智借款,后于2012年1月12日被告赵文敏向原告沈宏智书写金额为26000元的借条一张,口头约定当年年底还清,对利息未作明确约定。后经原告沈宏智多次催要,被告赵文敏先后于2014年10月、同年农历12月28日向原告沈宏智分别归还2000元、10000元。下剩款至今未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笔录、借条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对向原告出具金额为26000元借据一张的事实无异议,但其辩称其中包括7000元利息,原告否认该事实,被告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应按约定归还原告借款;因原、被告对利息约定不明确,视为不支付利息,故被告向原告已归还的12000元应从26000元本金中扣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赵文敏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归还原告沈宏智借款14000元;二、驳回原告沈宏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0元,由原告沈宏智负担300元,被告赵文敏负担6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丽丽人民陪审员  梁雄堂人民陪审员  黄 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