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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刑二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聂伟华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伟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雨刑二初字第91号公诉机关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聂伟华,男,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因涉嫌抢劫罪,于2015年6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雨检诉刑诉[2015]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伟华犯抢劫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春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聂伟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3日21时许,被告人聂伟华在本市地铁2号线油坊桥站,乘坐被害人杨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当车行至雨花台区板桥街道柿子树道口向南400米时,被告人聂伟华用菜刀背砍伤被害人杨某,当场抢走被害人杨某现金人民币180余元。2015年6月4日21时许,被告人聂伟华在本市地铁2号线油坊桥站2号出口,乘坐被害人任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当车行至雨花台区板桥街道柿子树道口向南200米时,被告人聂伟华持刀威胁被害人任某,当场抢走被害人任某现金人民币78元、华为手机一部。经鉴定,被抢的华为手机一部价值为人民币358元。被告人聂伟华于2015年6月5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案发后所劫物品予以追回,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聂伟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聂伟华的照片、户籍资料、电话查询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搜查笔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被害人任某、杨某的陈述;南京市雨花台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手机的价格鉴证意见书;辨认笔录、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聂伟华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聂伟华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聂伟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聂伟华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聂伟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5日起至2020年6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扣押的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雪萍人民陪审员  贾安居人民陪审员  汤学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张玲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