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02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原告胡亚莉与被告杜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2492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83年10月1日出生,陕西省靖边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被告杜某,男,汉族,30岁,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杜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张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150元。审判员 淮文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吉小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