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民初字第2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刘书利与济南缘多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书利,济南缘多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初字第2036号原告刘书利,男,198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济南缘多食品有限公司司机,住济南市。被告济南缘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董肖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晓卓,男,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高书尊,男,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书利与被告济南缘多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刘书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书利负担。审 判 员 王利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孙源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