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张乐商初字第00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江南酒精中转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金源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江南酒精中转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金源生物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乐商初字第00102-2号原告张家港市江南酒精中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正清,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邱建忠,张家港市金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家港市金源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光耀。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江南酒精中转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金源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市江南酒精中转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家港市金源生物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江南酒精中转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江南酒精中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7元、保全费570元,合计1117元,由原告张家港市江南酒精中转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 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徐淑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