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2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殷维荣与辽宁容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维荣,辽宁容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2572号原告:殷维荣,男,汉族。被告:辽宁容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栗维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殷维荣诉被告辽宁容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殷维荣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殷维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8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张 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黄诗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