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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四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永刚与韩国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刚,韩国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四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刚,农民。被执行人韩国东,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玉田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玉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韩国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韩国东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韩国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韩国东所有的银行存款48060.39元及其家庭等价财产。二、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将其转移、变卖、毁损和丢失。三、查封期限为2015年9月8日至2016年9月7日。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贾随堂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一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