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垦执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马新生与垦利县兴隆街道办事处渔洼村村民委员会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新生,垦利县兴隆街道办事处渔洼村村民委员会,赵士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垦执字第537号申请执行人:马新生。被执行人:垦利县兴隆街道办事处渔洼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赵士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垦利县人民法院(2015)垦民初字第8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垦利县兴隆街道办事处渔洼村村民委员会、赵士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垦利县开发区X号楼自东起第X单元X户楼房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过户到申请执行人马新生名下。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扈亭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汤守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