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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与王添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王添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91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单位负责人陈少立,行长。委托代理人邱楚强,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添娣,户籍地址广东省惠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诉被告王添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386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人民币819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万丽华人民陪审员  蔡文钦人民陪审员  陈鄂湘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潘 卉